没想到是‘玛莎款老头乐’。”
拍卖页面显示,这款车起拍价为166元,拍卖页面的标题写着“2025新款 玛莎款 新能源电动低速代步汽车”,车标与玛莎拉蒂的商标非常相似。标的物属性一栏,显示该车为新车,机动车分类为商用车,燃料类型是纯电。
9月7日,想要毁拍的冯先生,联系到车辆的拍卖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可进行毁拍处理并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900多元的违约金和200元的软件服务费。
玛莎款“老头乐”(左)与玛莎拉蒂车标(右)对比
那么,该拍卖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可撤销?拍卖机构未说明车辆属性,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误导性宣传”要求退款或赔偿?玛莎款“老头乐”使用玛莎拉蒂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吗?
1、该拍卖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可撤销?拍卖机构未明确告知车辆真实属性,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
消费者因拍卖机构不当的宣传对拍卖标的物的本质和性质产生误解,误将不能正常上牌、上路行驶的玛莎款“老头乐”误认为玛莎拉蒂牌新能源汽车,无法实现其将手动挡汽车更换为自动挡汽车之合同根本目的,该拍卖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拍卖机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能否以“误导性宣传”为由主张退款或赔偿?
前面提到,因拍卖机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隐瞒商品属性、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或重大误解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退款或赔偿,构成欺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曾铁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具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拍卖机构在销售该款电动四轮车产品时,采用了“玛莎款”等诱导性的词汇,结合产品页面图片中车辆上与玛莎拉蒂近似的车标、车辆外形特征,足以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